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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索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院后院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于2020年9月9日0时15分许,驾驶吉G****6号小型轿车,在**镇**路与**街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索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25mg/100ml。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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