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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庄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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