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61954********,藏族,小学文化,山南市曲松县**司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曲松县,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酒后驾驶藏A9****号小型轿车,沿拉萨市纳金路由西向东逆行,当行驶至纳金路交警支队门前路段时候被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摩巡大队酒驾专项整治组查获。经鉴定索某某的血液样品的乙醇浓度为:149.74mg/100ml。。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综合上述考虑,为彰显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