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9********,藏族,大学专科,学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1时许,酒后无故窜入辽源市职业技术学院职教园区**号楼**区**寝室内,手持一把弯刀(瓜子刀)无故将孙某某右侧胳膊扎伤。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