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西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2019年7月28日任职西华县某某火锅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西华某某店面营业额33万元用于网络游戏充值,事后主动承认错误,经被害人商量后,写下33万元欠条一张。经被害人催要于2020年5月份还款7.2万元,并用其西华、舞阳某某店股份抵债18万元,索某某挪用款下余7.8万元,在未还的情况下联系不上。被害人窦某某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过认罪,积极偿还挪用余下的欠款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无犯罪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股份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店面营业执照、借款凭证、西华某某店员工资表;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充分,但主观能恶性小,没有社会危害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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