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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与丹某某、让某在理塘县商量偷牛,索某某负责找车子和买绳子,让某、丹某负责具体偷牛,在雅江县**乡盗窃一头牦牛后变卖。经鉴定,被盗牦牛价值5500元。

2019年12月24日,雅江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传唤到案。

在犯罪中被不起诉人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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