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治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97********,藏族,青海****职业技术学院,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治多县**镇**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8日被治多县公安局逮捕,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5日向治多县公安局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意见,同年8月3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翻墙进入治多县**小区一户院内后,推开窗子进入室内,盗取平板电脑一台,随后又翻墙进入另一户人家院内后,推开窗子进入室内,盗取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到了4月中旬左右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又在**小区翻墙进入一户院内后,推开窗子进入室内,盗取现金700元人民币,随后又在附近翻墙进入一户院内后,推开窗子进入室内,盗取苹果6s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扣押清华同方白色平板电脑一台、oppoA57手机一部、vivo v3手机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