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索某甲、索某乙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冬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可能是被盗车辆在玉泉区**小区门口路边以人民币4000元,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路人手中收购了一辆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将该车开回托克托县**镇**村,2016年冬天(具体日期不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索某甲,被不起诉人索某甲为自用,对明知可能是被盗车辆仍予以收购。2017年春天(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索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索某乙,被不起诉人索某乙为自用,对明知可能是被盗车辆仍予以收购,钱款未付。2020年6、7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索某乙将该车与托克托县**镇**村的孟某某用两只山羊交换。

另查明:2015年12月4日8时许,牛某某报警称,其放置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市场西简易二楼巷内车牌号为蒙J*****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盗,被盗三轮载货摩托车于2015年3月21日以18600元购买。2020年7月26日,牛某某在托克托县古城镇加油站附近发现该三轮载货摩托车,当时报警至托克托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之后,托克托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至玉泉分局。经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三轮摩托车进行了被盗当天的市场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人民币16777元,对被盗三轮摩托车在2020年7月26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认定结论为人民币45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所收购车辆为自用,且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索某甲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