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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綦某某、杨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八林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镇**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东宁市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东宁市公安局绥阳边境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穆棱市**镇派出所,现住地黑龙江省东宁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7日杨某某到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东宁市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东宁市公安局绥阳边境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地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3日梁某某到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绥阳派出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合伙在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圈楼4号门市内开设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游戏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协调社会面关系,保障赌博游戏厅内无人闹事,无人检查,非法获利分红占50%;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负责为赌博游戏厅出资,非法获利分红占25%;犯罪嫌疑人孟某甲负责赌博游戏厅的日常管理工作,非法获利分红占25%;犯罪嫌疑人孟某乙受雇在赌博游戏厅内负责看场子等经营管理并获取高额工资; 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杨某甲、梁某某,受雇在赌博游戏厅内负责上分、退分,负责游戏厅内日常经营管理并提成。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13日,王某某等人所开设赌博游戏厅非法获利37余万元。其中王某某非法获利78842元;秦某某收回成本45000元后,非法获利50000元;孟某甲非法获利50000元;孟某乙非法获利24500元;杨某乙非法获利145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1100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2600元;綦某某非法获利11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860元;其余用于游戏厅日常经营花费。

此赌博游戏厅内有赌博用游戏机:“水果大餐”赌博游戏机1台,打鱼赌博游戏机3台,有“三国霸争”赌博游戏机4台,“鬼武者”赌博游戏机5台,“天顺”扑克赌博游戏机8台,“天顺”扑克赌博游戏主机1台,可共赌博使用的游戏机位共43台。经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委托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涉案游戏设备是否属于赌博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上述游戏机属于赌博机。

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梁某某经规劝向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秦某、孟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系共同犯罪,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某乙、杨某乙、胡某某、杨某甲、綦某某、梁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三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而依然受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提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系共犯,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某某、秦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乙、胡某某、杨某甲、綦某某、梁某某九人以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厅从中营利,达到了法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以上九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綦某某、杨某甲、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綦某某、杨某甲、梁某某不起诉。

綦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待案件结束后返还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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