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綦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0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载乘员王某甲、綦某乙、王某乙和綦某丙沿移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移风店镇徐家沟村西侧路口**镇**村西侧路口处,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驶向路东侧与路边警示灯杆相撞,造成车辆警示灯杆损坏及綦某乙、王某乙和綦某丙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綦綦某甲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綦某甲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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