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綦某某于2020年9月1日22时3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城阳区民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阳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綦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綦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4.现场及抽血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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