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2000********,苗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应网友“枝头”(另案处理)的要求,答应在2019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给其发送试题答案。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雇请同案人雷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约定由滕某某在高考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试题发送给雷某某,后由雷某某帮其做出答案并发送给滕某某。
2019年6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长沙县松雅湖中学考场内用手机拍摄2019年全国高考语文试题并通过手机发送给雷某某后,滕某某即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当场没收手机。同案人雷某某用手机接收到高考试题后,帮其做了几道题目并将答案发送给了滕某某。随后,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即在长沙市岳麓区亚朵酒店2011房间内将正在解题的雷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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