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谦谦、张维涛,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9的棕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200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被不起诉人繆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繆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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