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易门**砖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户籍地: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委**村**号,现住玉溪市易门县易门县龙泉街道**期**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华,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和杨某某在经营易门**砖厂过程中,在易门县**乡浦**委会**村**山上的采土场开采砖瓦用页岩矿时,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开采范围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越界开采平面面积4941平方米,非法采矿10327立方米26023吨,价值人民币29.41万元。2019年12月24日易门县自然资源局对易门**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41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易门**砖厂缴纳了罚款及违法所得,并积极进行了环境修复。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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