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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 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纪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乙与被害人冯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2年1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3 年4月育有一女,双方共同居住在**县**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20时许,冯某某男朋友候某某开车送其回家,被纪某乙发现后二人发生争吵,后冯某某给候某某打电话,双方约定在**县**镇**中学门口见面。纪某乙遂联系其父亲纪某甲等亲属到场。同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纪某乙与候某某等人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纪某甲、纪某乙持镐把打伤候某某,并将候某某驾驶的冯某某所有牌号为黑J****9号的纳智捷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以及左侧倒车镜左侧大灯砸坏。经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车辆被损坏部位修复需人民币5,520.00元。

经侦查,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纪某乙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书、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赔偿谅解书、法院结案通知书,证人侯某某、纪某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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