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园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得知宁河区有“一事一议奖补”建设项目便找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借资质替其进行围标,郑某某通过借到了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五家投标公司资质后,郑某某组织人员到招标委托第三方天津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由董某某出资,郑某某通过所借资质公司账户统一交的投标保证金。郑某某按照董某某授意的商务报价统一制作的互相串通投标价格的商务标书和资信标书、技术标书。2017年6月28日,在泰达公司,郑某某参与并组织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范某某、犯罪嫌疑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甲分别代表五家借来公司资质参与俵口镇后辛村、廉庄子乡高坨村3个乡村工程围标;使得董某某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丰台镇小李村工程,中标金额924287元。
2017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得知宁河区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便找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借资质替其进行围标,郑某某通过借到了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省高碑店市**企业(集团)公司八家投标公司资质后,郑某某组织人员到招标委托第三方天津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由董某某和郑某某共同出资,郑某某通过所借资质公司账户统一交的投标保证金。郑某某按照董某某授意的商务报价统一制作的互相串通投标价格的商务标书和资信标书、技术标书。2017年9月1日至10日,在**公司,郑某某参加并组织犯罪嫌疑人程某甲、纪某某和所借资质公司**孙某某、王某乙、毛某某等人分别代表8家借来公司资质参与板桥镇老家庄村、丰台镇后棘坨村、廉庄子乡菜园村等11个乡村工程围标;使得董某某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板桥镇老家庄村、廉庄子乡菜园村工程,中标金额分别为1122590元、1918377元;中标丰台镇后棘坨村、中标金额38747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部在卷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受郑某某的纠集,在客观上参与了宁河区2017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建设项目工程投标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串通投标罪要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主观上明知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该项目中,纪某某明知他人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事实。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认定的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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