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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中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公司段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唐某某驾驶的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铜陵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依法认定,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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