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琼B5****号“起亚”牌小轿车(出租车),沿国道225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国道225线406km+600m路段,碰撞到从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邹某某,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纪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琼B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证明、家属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153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道路监控录像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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