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邦宽线88KM遵化市建明镇白马峪村时,与由南向北懂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由东向西吴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懂某某受伤,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16日,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懂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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