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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镇**村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18省道144KM+900M路口右转弯时,与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2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董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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