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户籍地:句容市**开发区**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苏L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句容市河滨南路兆文山路段处,发现前方路段有执勤交警检查遂调头准备逃离时,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纪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纪明伟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纪明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明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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