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大专文化,东明县**局职工,住东明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9年8月7日22时51分,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前路路口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mg/100ml。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顿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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