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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男装摩托车沿博罗县杨村镇金杨路由杨村塘角往杨村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博罗县杨村镇金杨路零公里路段处,与梁某某驾驶的赣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轻微刮碰,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纪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1.26mg/100ml。2020年8月30日,纪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予起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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