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租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皖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右转回其居住的**小区,在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门口并离开,小区保安报警,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酒驾。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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