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51969********,汉族,专科文化,系张家口市**有限公司**,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位于张家口市**镇**区的家中吃饭时喝酒,后于当日23时许,因其突发胃病遂驾驶车牌号为京P2****的灰色迈腾牌小型汽车开往张家口市251医院,行驶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盛华东大街胜利中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8.1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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