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5********,*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7月21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渭南高新区新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盛路白杨村道与新盛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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