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场宿舍(户籍地址为溧阳市**中路**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苏DS****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溧阳市清溪路濑江桥北侧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纪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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