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乌兰镇恒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速8”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纪某某为初犯、偶犯;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案发后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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