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在福州市**中心马尾管理部工作,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位于马尾**路上的“**”大排档内吃宵夜,纪某某喝了两三瓶大瓶装的“蓝带”牌啤酒。当晚22时许,纪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回家。期间纪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着福马路由马尾往福州方向行驶,行经“**”冷库路段处,纪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碰刮到停在路上的车辆。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纪某某呼气测试值为190mg/100ml。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99mg/100ml。现场被纪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碰刮的车辆因车辆轻微损坏,已自行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9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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