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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小区**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回到药材小区门前与小区门卫高某甲发生矛盾。民警接到举报后找到纪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民警委托长岭县宏光医院医护人员抽取纪某某静脉血液2ml,并送至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纪某某驾车当天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020年11月27日,得到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后,民警通过电话将纪某某传唤至公安局,纪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照片;

2.证人高某乙、高某甲证言;

3.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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