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汉族,大学本科,兰州**有限公司员工,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批准,于2020年01月0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1月0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豆某某,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甘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二十九家园门口时,被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100ml,经第940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47.4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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