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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宁**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8****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迁安市万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安市第五实验小学西侧,与同向向右变更车道的蔡某某驾驶的冀B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蔡某某报警。民警出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有酒后反应,遂于2019年12月27日在迁安市燕山医院抽取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血样。2020年1月7日,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2020年1月14日,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蔡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主动到迁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承诺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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