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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胡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乙。2008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2018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6日7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纪某甲指使郭某某殴打纪某乙。后郭某某纠集宋某某、毕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白色起亚K2轿车,自正阳路鲁邦风情街附近路段尾随被害人纪某乙至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太阳城西侧公交站附近,佩戴帽子、口罩持镐棒等工具将纪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纪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在此期间纪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孙某某跟踪纪某乙并随时报告位置。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纪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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