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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4*********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渭南市临渭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与妻子耿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上上国风小区西门口遛狗时,因李某某、赵某某夫妻遛狗未栓狗绳吓到妻子耿某某为由,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撕打,至赵某某受伤。经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临)鉴(法医)字【2023】028号鉴定文书,赵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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