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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前桃林工业园其厂房附近持刀将受害人陈某某捅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证实系在被陈某某等人追打的情况下,持刀捅伤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证实该系在和纪某某单独谈判时,被纪某某持刀捅伤,后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殴打了纪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虽与陈某某基本一致,但均系公安机关在案发两年后提取的证言,且张某甲等人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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