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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户籍所在地为洛江区**镇**村**号,现住惠安县**镇**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庄某某将闽******轿车停放于惠安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经营的**餐馆门口,后到隔壁店消费,且未留下联系方式。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因该车占用停车位导致客源流失,为泄愤持电笔刮伤该车车身。2020年10月23日,经惠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闽******轿车损失达人民币13473元。

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于当日取得被害人庄某某的谅解。同月30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矛盾已得到化解,为保护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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