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未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暂住本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无前科。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超,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于2019年6月6日16时许,驾驶苏E5****小型普通轿车在本市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号门前掉头行驶时,因疏于观察,车辆右前轮碰刮纪某乙(**周岁,系纪某甲儿子)致倒地。纪某乙被碾压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委托其姨夫吴某某代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纪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纪某乙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案发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纪某乙家属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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