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性别: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杨浦区凤城**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祎琛,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小区内公共厕所旁,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未上锁的吉路玛牌TDR001Z型电动自行车,后藏匿于本市虹口区**号**路**号口处非机动车停放点。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12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凤城**村**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30日23时30分许,其将自己一辆号牌为6623**的蓝色吉路玛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内公共厕所旁,忘记拔掉车钥匙,次日14时许,其发现电动自行车丢失。其查看监控发现2020年12月1日2时15分许,一名男子将其电动自行车盗走。
2.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住处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钥匙一串,在**号**路**号口处非机动车停放点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民警将电动自行车及车钥匙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3. 照片,证实案发地、赃物藏匿地、被盗电动自行车及车钥匙的外观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盗窃经过。
5. 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被盗吉路玛TDR001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6.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到案经过。
7.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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