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多次到蓟州区文昌街“**”服装店内盗窃衣物。其中:
于2020年11月29日,盗窃红色花坑垫一件;
于2020年12月6日,盗窃红色儿童坎肩一件;
于2020年12月13日,盗窃格子花纹的女童上衣、驼色上衣各一件。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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