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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家**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旅馆**房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之机,窃取其放置在床头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73元)。被盗的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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