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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施业区51林班19小班内,使用手锯将林地内的风倒木下成树木件子,使用四不像农用车拉回家中,劈成烧柴柈子。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贰元整(2,09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手锯一把,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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