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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盗窃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旁边巷道内,将马某某停放的一辆*****牌电动车(型号:TDR647Z,车架号:201321764******,)盗走,后藏匿于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其家中,案发后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67元(贰仟肆佰陆拾柒元)。

案发后,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马某某赔偿损失1900元且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30日,纪某某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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