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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路**号**号楼***户,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2月以来,张某某等人(已判决)以开展外汇证券交易业务“QL量化券商平台”为名(后更名为QCMG量化券商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拉人头、享返点”的方式,引诱他人参与投资并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QL平台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按人民币1:7比率换算),设立注册金,注册会员提供邮箱号和绑定的银行账号,交纳注册金,成为QL量化券商平台会员,注册金不退还不计息;设置静态收益,会员以700元人民币的倍数购买外汇券,上不封顶,每日收益0.5%左右浮动(每月除周末外收益22天),月收益约10%;设置动态收益,根据发展的下线人数,按不同比例享受不同层级会员的静态收益提成。投资小于1000美元的会员,只能享受直推的1代下线静态收益的10%,称为直推奖;累计投资大于等于1000美元的会员分别可以获得1至5代下线静态收益的10%、5%、3%、2%、0.5%,称为见点奖。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7年10月注册成为“QL量化券商平台”会员,在平台投资,获取静态收益,并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宣传推广“QL量化券商平台”,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动态收益。经鉴定,截至2019年1月份,纪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账号96个,会员层级8层,提现金额人民币84343元。

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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