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汉族,技校,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道**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8年8、9月份,经焦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焦某某的下线,后该发展下线纪某某、曹某某(均为到案),两人分别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纪某某升为四星级别,并获直推奖13224元。2019年2月25日,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纪某某应焦某某安排,在保利小区为该传销课堂站岗放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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