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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职务侵占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同案犯韩某甲、韩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韩某甲利用其青岛市**水产有限公司车间A班主任之便,先后两次将车间生产的马哈鱼碎肉冻块运入韩某甲所负责的冷库中,以不入账方式非法侵占公司5吨左右马哈鱼碎肉冻块。由韩某丙分两次将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同案犯纪某乙(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后纪某乙又以正常价格出售给纪某丙,以此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同案犯韩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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