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6********,汉族,专科文化,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招募人员分别组成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业务团队,通过诱骗被害人购买PCE等数字货币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现查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总入金7200余万元,总出金9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室运营点养微信团队的成员,其在明知其所在的运营点涉嫌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事养微信活动,利用团队负责人分发的手机注册微信号、增加微信活跃度,后利用养好的微信号添加由团队负责人分发的客户电话号码为微信好友,发送邀请客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的话术,后将养好的微信号交由养微信团队负责人再交由业务员添加受害人微信进而诱骗受害人入金购买数字货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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