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0日20时许,纪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广西梧州市**镇经“照某某”介绍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17000元毒品海洛因后,由刘某某驾驶,纪某某坐副驾驶用桂JC****小车将毒品海洛因运回贺州市准备贩卖,两人回到贺州市贺州西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两人运输毒品的小车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储物格子里缴获毒品海洛因毛重52. 246克,净重50. 087克。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2020年4月20日,纪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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