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四区**楼西**号商服。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1日晚11时许,纪洪波因怀疑魏某甲举报其在魏某甲家耕地里挖草炭灰一事,便带领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等人拽坏魏某甲家的门绳,强行闯进魏某甲家中,对魏某甲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说明、照片、光盘。
2、证人纪某乙、宇某某等6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陈述。
4、被告人纪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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