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2日,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
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纪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在未取得改变土地用途许可的情况下开垦鄂托克前旗**镇**村林地共计652.02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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