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 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辰飞,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1日,昆山市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位于昆山市**镇**庭**栋**室的住处查获疑似气枪两支。
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支可以装填枪弹( 以气体为动力) 进行发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88.21J/cm2、10.10J/ cm2,均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提取笔录等;
2.证人沙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就本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于2020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审查,听取了公安机关代表、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同意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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